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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7-07-20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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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是保障求职者权益的一种方式,其实对于企业来说,也同样会有利益受损的情况。记者近日接连接到报料:既有学生辛苦兼职工资打水漂的,也有用人单位公司被求职者“甩”了的遭遇。职场专家提醒,无论是求职者还是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都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做到事前防范。
学生应主动与单位签合同
阿强是深圳某高校的一名在校生。看着身边的同学都到外面兼职勤工俭学,他也坐不住,就通过贴在校外的招聘启事找了一份兼职的工作,打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赚点零花钱。他找的是一家装饰公司,因为是兼职,所以也就没签什么劳动合同或协议。可谁知,做了半个月之后,这家公司大门紧锁,公司老板也无法联系到,玩起了“人间蒸发”。阿强的工钱就这样全打了水漂,这让他很是沮丧。
对此,中国人才热线职场专家认为,阿强的状况在现在的兼职市场上屡见不鲜。很多学生求职或者兼职心切,自我保护意识不够。专家提醒兼职人员一定要找正规的中介,而不能轻易相信路边的招聘广告。同时,还要看工作内容性质是否合法、工作条件如何等等。
中国人才热线职场专家还告诉记者,目前在《劳动法》中,对于兼职并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兼职群体制订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这就给部分不法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勤工俭学不是单纯的劳务关系,勤工俭学的学生算不上真正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约束,但是如果兼职者在兼职过程中出现劳务纠纷,可以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专家提醒,兼职期间也应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要加强制度管理
求职者被蒙骗的大有案例,而用人单位被“甩”的也不是没有。深圳某销售公司前不久招了个大学生,培训了几天之后派他去分支机构办事。火车票发给他了,他却不来上班。用人单位找到他,他的解释是:“公司试用期工资太低,火车票就等于给我的补偿。”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阙艳认为,该员工一走了之的行为显然不当,由于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原则签订的,如果该员工觉得工资太低,当初就不应该同意入职,或入职后应该以合适的方法向公司提出离职,而不能一走了之。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员工也必须以合适的方法履行通知的义务和遵守正确的离职方式,否则不但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还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投入培训成本后,求职者却一走了之,用人单位该如何做到事前防范呢?
中国人才热线职场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制度方面的管理,例如在招聘过程中,对求职者各种情况加以了解,获取其可信赖的信息。通过合理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手段,将营运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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